服务指南
  • 咨询热线:027-8711 5868
  • 联系人:丁先生
  • Q Q:点击我发送信息
  • 电 话:0755-82480682
  • 传 真:0755-82480683
  • 邮 箱:info@fediplaw.com.cn
  •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2室(地铁会展中心站E出口)
供应信息

日本外观专利,外观专利,联邦知识产权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2室(地铁会展中心站E出口)
  • 主营:美国专利,商标,知识产权
业务热线:027-8711 586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产品详情
  • 联系方式
    • 产品品牌:联邦知识产权
    • 供货总量:不限
    • 价格说明:议定
    • 包装说明:不限
    • 物流说明:货运及物流
    • 交货说明:按订单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日本外观专利,外观专利,联邦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好消息!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了……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外观专利优先权,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外观专利 年费,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外观专利,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外观专利,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抵触申请(但不适用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相同的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外文书面申请中,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不具备单一性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清楚、不简要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申请人申请时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经过通知后仍然不记载违反条约

    当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具有上述驳回理由时,应当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且给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上述驳回理由,则必须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外观专利优先权、联邦知识产权、外观专利由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提供。“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申请,UBP国际HALAL清真认证代理”就选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www.usipfsz.com),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M2栋三楼301房,多年来,联邦知识产权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联系人:丁总。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联邦知识产权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正在加载

触屏版二维码